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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费一经支付,无论任何理由均不予退还”?这种“免责条款”看似很难,但实际上是无效的“先生条款”! 11月4日,记者从江阴市消保委获悉,卖家“严整”被依法拒绝,消费者得以追回部分价款的典型案例。 2025年10月,消费者薛计划拍摄个人肖像。与摄影工作室协商后,我们确定了拍摄日程并支付了费用。后来由于个人行程有变,无法按计划拍摄,便与店家协商退款。令人意外的是,店家以合同中的一项条款拒绝了退款要求:“一旦收取了拍摄费交涉未果后,薛某向江阴市消保委城南分局求助。城南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介入。工作人员明确指出,影楼合同中的“不可退款”条款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这是典型的“霸王”行为。经调解,公司同意向薛先生退还一半费用,并承诺如果薛先生想继续拍摄,将补偿剩余金额,并调整优先形式的拍摄时间表。薛先生对此表示满意。市场监管办公室计划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的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保护法》规定:企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销售点告知等作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或者增加消费者责任等不合理、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或者条件或者利用科技手段强制交易。如果格式规则、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包含前款所列内容,则该内容无效。本案中,Fico影楼单方面制定了“无任何理由退款”条款,消除了消费者在某些情况下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这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依法应予无效。马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