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消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厦门证监局对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的决定。厦门证监局经调查发现,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充分。公司员工将客户获取活动委托给证券交易商以外的人。代表们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利用经纪商名义与客户合作,收取业绩费。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04号令)第八条第七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27号规定)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04号规定)第三条。 166)。苏小黎先生作为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投资顾问,将获客活动委托给非证券经纪人人员进行,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马敏华作为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分公司经纪人名义招募客户,赚取业绩佣金。负责管理将客户请求委托给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方的员工的合规性。这种情况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证券基金公司经营机构董事、监事、老板和员工监督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227号)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 厦门证监局根据规定,决定对中山证券厦门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管理监督办法》,致函苏晓丽、马民华先生,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审慎档案。经调音,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广东金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龙股份”,000712.SZ),持股67.77%。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三条 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级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基金、证券经营人监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告信、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约谈等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告信、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约谈监事、认定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基金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的,对证券基金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必须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煽动不愿投资或者不具备适当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开立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向投资者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直接或者以虚假方式退还费用、赠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相关服务; (四)利用诽谤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吸引投资者的行为。 (五)对投资者的利润承诺证券交易或证券交易损失赔偿。 (六)同意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损益; (七)向证券交易商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招揽投资者或者违法违规提供服务。外包服务活动的行为。 (八)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出具警告信、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测试次数、责令定期报告,并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及其他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于直接负责的高级主管对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警告信、责令改正、监督约谈等行政监察措施。原文如下: 厦门证监局对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责令改正的决定:经调查,发现贵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我们的员工将客户获取活动外包给证券经纪人以外的其他方。犯罪者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利用经纪人名义与客户交往,赚取业绩佣金。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证监会令第227号)、《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 (证监会令第227号)。根据《证券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主管部门决定对客户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管理措施。证券投资信托的管理。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办法,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如果您不满意根据本监管措施,您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查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实施。厦门证监局关于2025年12月3日向苏晓黎先生发出警告信的决定 苏晓黎先生:经查,你作为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投资顾问,将客户招募活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人进行,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204)。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市场公平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决定对“证券经纪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记入审慎档案等行政监管措施。如果您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查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实施。厦门证监局决定于2025年12月3日向马民华先生发出警告函。马民华先生:经调查,你作为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存在规避内部管理行为。并通过从分支机构中减去经纪人的名称并与客户联系来获取绩效费。您将负责管理将客户请求委托给经纪交易商以外的其他方的员工的合规性。该情况违反了《证券基金公司运营机构董事、监事、老板和员工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监督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将信息记入审慎档案的监管措施。《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期间,厦门证监局不中止上述监管措施。
(编辑:何晓)